税务局紧急通知!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!10月1日起执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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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起,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(缴费)


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
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(缴费)的通告
2020年第7号


 政策原文:

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,明晰征纳权责,精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,助力个体经济繁荣发展,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(不含青岛)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(缴费)。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、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(缴费),依法履行纳税义务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二、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(缴费)的范围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,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、消费税及附加税费,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费。

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(缴费)的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个人所得税、印花税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预缴的土地增值税,以及随增值税、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,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。

个体工商户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。

三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,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免征额(增值税免征额暂定为经营收入10万元/月或30万元/季)的,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(缴费);销售额不超增值税免征额的,为简化办税程序、方便纳税人办税(缴费),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,但并不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。

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,无论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免征额,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(缴费)。

四、实行查账征收、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,仍按现行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(缴费)。

五、暂不具备建立复式账条件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通过建立简易账、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方式,保存有关纳税资料,如实反映经营收支状况,相关资料留存备查。

六、个体工商户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将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,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。

七、税务机关优化电子税务局网页端、手机APP、微信端申报功能,提供“一键申报”辅助工具,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(缴费)提供便利。

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

附:山东省个体工商户“一键申报”辅助工具操作指引



(一)打开方式



1、直接录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:


https://etax.shandong.chinatax.gov.cn

2、在浏览器中搜索“山东省电子税务局”

3、打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,点击首页“山东省电子税务局”或者“我要办税”按钮即可。

(二)登录方式



1、点击“我要办税”按钮,打开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。


2、进入登录界面后,用“密码登录”方式依次输入纳税人信息,点击“登录”即可进入。



(三)“一键申报”操作流程



1、登录后在“我要办税”模块下点击“税费申报及缴纳”按钮。

2、在页面左侧的菜单栏会出现“一键申报辅助工具(季度)”,点击打开,即可使用“一键申报”。



3、纳税人在“一键申报”界面先核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发票使用情况。如果与实际不符,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。

4、发票信息核对无误后,纳税人按照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填写当期“销售收入”。请注意,纳税人需要对填写的收入承担法律责任。

5、填写完成后,点击“确定”按钮,系统会提示“税款计算完成”。

6、确定后系统自动计算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额,分别点击“增值税”、“附加税”按钮即可进入相对应的申报表查看详细信息。


7、税额确认无误后,点击“一键申报”按钮,系统提示申报完成,确定即可完成当期申报。

2020年10月6日 11:17